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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领域一周监管动态精选(20190107-20190113)
2019/01/14 | 分享文章

编者按:

     为更全面、高效地为客户提供监管信息,帮助客户持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占领市场先机,自2019年起,我们的一周监管动态汇总系列进行了改版,增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法律服务领域监管机关的监管动态。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分类汇总证券法律服务领域的各项监管政策,敬请关注。

 

一、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

 

发布机关: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9111

 

主要内容:

问:部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非试点创新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针对此类企业,在审核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应当自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运行满36个月。

     同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还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累计未弥补亏损形成原因、该情形是否已消除及对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整改措施(如有)等做出详尽的信息披露,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相关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保荐机构、申报律师应对下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经董事会、股东会表决通过,相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是否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形成原因及整体变更后的变化情况和发展趋势,与报告期盈利水平变动的匹配关系,对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披露整改措施(如有)和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同时,还应当披露净资产折股的具体方法、比例及相应会计处理。

 

简评:

     本次发行监管问答主要从两方面明确了首发企业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的监管要求:一是持续经营,二是信息披露。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fxbzcfg/fxbfxjgwd/201901/t20190111_349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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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关:上交所、深交所

发布时间:2019111

实施日期:自201911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回购细则》)。

     为确保《回购细则》顺利施行,上交所和深交所作出以下安排:

           一、《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后续实施应适用《回购细则》关于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二、《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用途具体情况的,应当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回购细则》规定明确各种用途具体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三、《回购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0810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号)同时废止。

 

简评: 

     《回购细则》的施行有利于进一步 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90111_4708563.shtml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t20190111_564054.html 

 

 

三、   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

 

发布机关:深交所

发布时间:2019111

实施日期:自201911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为增强市场流动性,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对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9月修订)》第3.1.4条作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3.1.4条修改为: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二、第3.1.4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作如下修改,作为第3.1.5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三)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六)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三、后续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简评: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流动性,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

 

原文链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t20190111_564052.html

 

 

 

 

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发布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1917

实施日期:自20193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印发修订后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自20193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删除了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等相关文书、材料规范。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简评:

     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了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原文链接:

http://samr.saic.gov.cn/xw/yw/wjfb/201901/t20190107_279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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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发布专业技术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的公告

 

发布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914

实施日期:自201914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发《关于发布专业技术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8]1497号),其中涉及专业技术服务业、零售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以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四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创新层公司,鼓励基础层公司参照执行。

 

简评:

     将进一步规范申请挂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原文链接:

 

http://www.neeq.com.cn/notice/200005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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