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上证发[2019]7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19]38号)
发布机关:上交所、深交所
发布时间:2019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为交易双方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债务,试点初期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二、试点初期暂仅推出信用保护合约业务,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推出时间另行通知。三、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行公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相关费用。
原文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rading/bond/c/c_20190118_4711791.shtml、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20190118_564241.html
二、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6号)/(深证会[2019]41号)
发布机关:上交所、深交所
发布时间:2019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自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重要通知内容如下: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会员单位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做好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
原文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rading/stock/c/c_20190118_4711877.shtml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t20190118_564240.html
三、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19]5号)、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通知
发布机关:上交所、深交所
发布时间:2019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将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并已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30为连续竞价时间。”
原文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rading/bond/c/c_20190117_4711103.shtml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190117_564219.html
四、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
发布机关: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9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自 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为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丰富公募基金风险管理工具,满足公募基金风险管理需求,提升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证监会近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共十一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二是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加强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四是要求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情况;五是明确规定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六是强化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七是明确老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901/t20190118_349947.html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190117_564219.html
五、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关:基金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自 2019年1月18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等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下称“本指引”)。本指引所称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原文链接:
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375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