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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领域一周监管动态精选(20190211-20190217)
2019/02/18 | 分享文章

为更全面、高效地为客户提供监管信息,帮助客户持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占领市场先机,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分类汇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人民银行等证券法律服务领域监管机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敬请关注。

 

 

 

01《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211日)》

   

 

 

02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03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211日)》

 

发布机关:证监会

发布时间:2019211

 

主要内容:

     针对近期并购重组领域推出的一系列简政放权举措以及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改革,在此背景下证监会对如何强化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工作要求如下:上市公司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newsite/ssgsjgb/ssbssgsjgfgzc/ywzx/201902/t20190211_350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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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212

实施日期:自2019212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涉资金的管理原则。一是实行登记管理,境内上市公司及其外籍员工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跨境收支、资金划转及汇兑业务,无需事前审批。二是可由外籍员工自主选择参与资金来源。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所需资金,可以来源于其在境内的合法收入或从境外汇入的资金。

 

原文链接:

 

 

http://www.safe.gov.cn/safe/2019/0129/11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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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布机关:上交所

发布时间:2019215

实施日期:自2019215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为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和登记结算相关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上交所于2014121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3号)同时废止。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上交所上市开放式基金成立后、上市前,可以申请办理场外份额转托管至场内业务;上市前暂不办理申购、赎回和场内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业务,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上交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上市后的业务种类保持不变。各基金管理人应当了解并向基金持有人充分提示上述安排,避免造成不利影响。

 

原文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rading/fund/c/c_20190215_47220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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