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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根据最高法20个典型案例梳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裁判规则裁判规则(一):支持生态环境合法行政行为


引 言


最高法于2015年、2016年公布了两批共二十个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典型案例。笔者根据这二十个典型案例,梳理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五个裁判规则,将采取连载形式分享。本次分享的是:裁判规则(一):支持生态环境合法行政行为。




案例简述



案例一:佛山市三英精细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三英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处罚案

该案中,三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超标。环保执法部门要求该公司分析臭气浓度排放超标原因,制定限期治理达标计划以及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在规定的期限内,三英公司没有通过限期治理验收。顺德区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处罚,责令三英公司停业、关闭。三英公司不服,以环境检测不规范为由提起上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三英公司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三英公司上诉。


案例二:海丽国际高尔夫球场有限公司(简称“海丽公司”)诉国家海洋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该案中,海丽公司与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在海丽公司以南海域进行涉案弧形护堤的建设。海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海丽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擅自建设涉案弧形护堤,经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立案审查。国家海洋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海丽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82.89万元。海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海丽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其中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共十一条,详细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保法条款

主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环保处罚后拒不改正,按日连续计罚

第六十条

超标排放,限制生产、停业整顿、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建设,停止建设、罚款、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不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公告

第六十三条

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拘留的四种情形

第六十四条

环境侵权赔偿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环境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处罚并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三年

第六十七条

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下级环保主管部门有监督责任

第六十八条

环保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被处罚的九种情形

第六十九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生产经营者违反了生态环境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和管理办法时,就可能面临相应的环保处罚。有些环保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如:数量较大的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等。面对环保处罚时,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生产经营者认为处罚不合理,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案例一,三英公司认为环保处罚的依据环境监测报告有瑕疵;如案例二,海丽公司认为建设项目是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合同,国家海洋局不应该处罚。但,纵观审理结果,法院在审理环保处罚案例时,普遍会支持合法的环保行政行为。


那么,针对企事业单位和相关生产经营者面临处罚或者正经历处罚之时,如何审视行政机关的生态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呢?结合案例以及本所律师经验,建议大家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一)

环保处罚的主体适格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案例一中,责令三英公司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是由顺德区人民政府做出的。顺德区人民政府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在案例二中,责令海丽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该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海洋局作出的,国家海洋局是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体适格。


本所律师需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受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环保处罚机关,一般是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环保处罚的主体不是生态环境部门,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需要特别注意,该环保处罚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在这里也要特别提醒,停业、关闭的环保处罚,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


(二)

环保处罚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另,该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案例一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经听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业、关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的环保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做出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案例二中,国家海洋局提前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了听证告知、举行听证会等程序,而后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国家海洋局的环保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需提示:


生态环境部的部门规章《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如: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财物,暂扣许可证,吊销许可证,停业整顿等较重的行政处罚。


在举行听证前,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前准备好陈诉、申辩的材料和证据。听证过程中,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生产经营者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生产经营者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听证


(三)

环保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标准的合法性


 根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现已失效)第十七条第二款,限期治理期间,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在案例一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三英公司停业、关闭的行政处罚,依据的是《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9年制定,2019年已经废止。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时,该办法还没有废止,也不违反上位法,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在案例二中,国家海洋局作出责令海丽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金十五倍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的内容完全符合该条文的规定。


本所律师需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存在环保处罚所依据的文件不合法的情形,也存在环保处罚超越了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规定的情形。这些情形需重点关注。



案例启示



当环保处罚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和依据合法时,法院一般会认为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环保处罚行为是合法行政行为。若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异议时如何维权?本所律师也给出了一些建议:


(一)

申请行政复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正)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企事业单位或者相关生产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环保处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环保处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

提起行政诉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 企事业单位或者相关生产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环保处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环保处罚作出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企事业单位或者相关生产经营者认为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着重从环保处罚的主体适格性、环保处罚程序的合法性、环保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的合法性三个方面来梳理环保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企事业单位或者相关生产经营者还可以聘请律师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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