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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英国法下deposit(定金)的支付、没收和退还


引 言


首先要说明的是英国法下的deposit并没有对应的中国法律下的概念,deposit在性质上介于中国法律下的订金和定金之间,也有译为保证金的。但鉴于其在作用与定金有相似之处,我们在本文中暂译为定金。


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的规定较为清楚,包括: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没有实际交付的金额不视为定金的一部分);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没收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英国法下定金的支付、没收和退还与我国的法律规定有较大区别。以二手船买卖合同为例,根据相关判例法:


1. 如果定金未被实际支付且合同因买方违约被解除,卖方仍有权向买方索赔与定金金额相等的赔偿;


2. 如果约定的定金金额过高,可能会被认为是具有惩罚性质,从而导致整个定金条款无效(而非仅仅是超出合理金额的部分);


3.  在卖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其没有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




一、对于没有实际支付的定金



在Griffon Shipping LLC v Firodi Shipping Ltd (The Griffon) [2013] EWHC 593 (Comm)案中,卖方向买方出售一艘二手船舶,双方使用了常见的挪威买卖船格式合同(Norwegian Saleform 1993),其中约定买方应支付10%船价款作为定金。合同随后因买方没有按时支付定金而被卖方解除。卖方提起仲裁要求买方赔偿220万美元(即10%船价款),而买方辩称卖方的实际损失只要有27.5万美元(合同金额与船舶市场价值的差价)。仲裁庭认为卖方只能索实际损失。就此,卖方向英国高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判断合同下的某笔款项在合同解除后是否仍应当支付,核心标准是看这个款项的支付是无条件的还是以合同履行为条件(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payment made by the buyer was unconditional or conditional upon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举例而言,本案中支付定金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已产生,定金是用来表示履约诚意的款项(earnest money),也被视为是一种履约的保证(guarantee),没有对应卖方的具体合同义务,因此是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所以在合同被解除后,欠付的定金类似于债务(debt),守约方可以直接进行索赔而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失。与之对比的是造船合同中的预付款(advanced payment),其对应了卖方将来建造船舶的义务,因此是有条件的(conditional),船东未支付造船预付款,船厂不得直接主张该款项,而只能按照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索赔损失。当然,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改变上述法律默示的立场。



二、对于约定过高的定金



英国法的大原则是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没收(forfeit)定金。作为例外,如果定金比例不合理(过高),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惩罚性条款(penalty clause),从而导致定金条款无效。


就定金的合理比例,英国法下没有具体标准。现在只能确定一般情况下10%是一个安全的比例,这一比例来源于英国长期的不动产交易习惯。目前主流的二手船买卖格式合同中的定金比例大都也约定在船舶价款的10%。


在Workers Trust & Merchant Bank Ltd v. Dojap Investments Ltd [1993] AC 573案中,法院认为25%合同价款的定金是不合理的。法院指出合理的定金应该是一笔诚意金,而非罚款(In order to be reasonable a true deposit must be objectively operating as "earnest money" and not as a penalty)。


在Polyset Ltd. v. Panhandat Ltd [2002] 2 HKLRD 319案中,香港终审法院回顾了此前与定金有关的英国和香港案例,并认为35%合同总价的定金过高,是惩罚性的(尽管守约方证明他们的实际损失金额达合同总价的29%)。


2015年,在7位英国最高院大法官参与审理的Cavendish Square Holding BV v Makdessi [2015] UKSC 67案中,英国最高院对如何判断定金是否具有惩罚性做了以下权威总结:


“…in both English law and Scots law (a) a deposit which is not reasonable as earnest money may be challenged as a penalty and (b) where the stipulated deposit exceeds the percentage set by long established practice the vendor must show special circumstances to justify that deposit if it is not to be treated as an unenforceable penalty.”


因此,在判断定金是否合理时,定金的比例并非唯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其他交易背景,如合同双方的谈判地位等。一旦定金被认定是不合理和惩罚性的,定金金额将需要全额退还给付款方,而不仅仅是高于合理比例的部分。当然,收款方可以扣除其实际遭受损失的金额。


结 语


英国法下的deposit与我国法律下的定金有相似之处,但也有较大不同,deposit的支付义务和退还条件等都可能因合同措辞和交易背景的变化而不同。因此,建议客户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特别鸣谢:本文写作过程中作者就相关英国判例法最新的发展情况请教了郑睿老师,感谢郑老师对本文的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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