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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08

信托公司破产,家族信托将何去何从?


引 言



2023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正式宣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破产。这是国内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首家宣告破产的信托公司。


新华信托成立于1998年4月20日登记设立,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42亿元,许可项目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据了解,其前身为工商银行旗下的重庆信托,是中国最早成立的信托公司之一。2020年7月,新华信托因严重违约被原银保监会接管。2022年7月6日,原银保监会披露了《关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2023年5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法定条件。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新华信托及天津创富破产,本院予以准许”。


该事件一经公布,在信托行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同时广大高净值人士带来了深深的担忧:信托公司破产,会对家族信托产生什么影响?信托财产是否会用于偿还信托公司的债务?信托公司破产后,家族信托是否还会继续存续?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将如何得到保障?




信托公司破产后

信托财产会被用于偿债吗?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其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不会用于偿还信托公司的债务,信托公司破产的,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是处理信托公司破产问题的最重要的规则。


1.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家族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相区分,家族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应将信托财产和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单独记账。因此,当信托公司出现负债时,信托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无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委托人设立的信托账户中的资金用以偿还债务;当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


2. 家族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若信托公司存在挪用家族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应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 规 速 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公司破产后

是否会影响家族信托存续?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信托公司破产,不会影响家族信托的存续,家族信托并不因信托公司破产而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不属于信托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家族信托本身亦不会因为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而终止。若家族信托在设立时,满足了信托成立并生效的相关要件(如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信托目的是否合法、信托财产是否交付等),家族信托即合法有效,不会受到信托公司运营情况的影响。


法 规 速 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公司破产后

家族信托将由谁管理?



信托公司破产后,委托人可以选任新的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族信托并不会因为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委托人仍可依循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新的受托人承继该信托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信托公司被宣告破产时,信托公司的职责即告终止。委托人有权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新的受托人承继该信托业务,若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委托人可自行及时选任新的受托人。若委托人不选任或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或其监护人)代行选任。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中国银保监会(现改为金融监管管理总局)可视情况指定临时受托人代行管理。


此外,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信托公司终止时,由清算组负责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在新受托人确定后,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


法 规 速 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信托公司破产

对家族信托的启示



1

慎重选择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关注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自2020年以来,新华信托和新时代信托被接管,安信信托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四川信托被实施管控,雪松信托等也相继出现产品爆雷。作为行业优胜劣汰的正常现象,未来新华信托可能并非信托公司破产的孤例。因此,委托人慎重选择担任家族信托的信托公司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我国的家族信托业务虽然在规模上增长迅速,但仍然处于粗放发展阶段,委托人应当根据其家族信托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关注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结合信托公司的股东背景、信托业综合排名等作出具体判断。


(二)

审慎制定信托文件条款


本次新华信托的破产,对家族信托业务带来的警示在于,若信托公司破产,委托人需要及时选任新的受托人接管家族信托财产。若家族信托设立时,信托文件未对该种情况进行约定,那么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程序和手续确会增加委托人的不便。因此,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应重视设立阶段对信托文件的起草和架构的规划,可将触发更换受托人的时点前置,并在信托文件中设置如在信托公司陷入重大诉讼、经营发生严重亏损时,委托人可更换受托人的相关机制条款,以减少自身的风险。


3

设置监察人,加强对家族信托的保护


当前我国境内的家族信托大多均未设置监察人,而家族信托的存续期较长,多为几十年,委托人仅凭自己能力管理家族信托事务难免存在疏忽,若委托人一旦不测,则对信托公司的监督将会处于真空状态,极易引发信托公司的道德风险或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委托人设置专业人士作为家族信托的监察人,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监督信托公司依法、依约履行家族信托事务。在家族信托的长期运营过程中,由监察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家庭结构变动而适时调整信托,并在信托公司出现重大违规操作或陷入重大诉讼或经营亏损时,协助委托人或被授权人办理更换信托公司等相关事宜,以加强对家族信托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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