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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V&T 原创|由阅文集团合同风波看版权转让终止制度

恰逢《著作权法》修订征求意见之际,爆出诸多网友讨伐阅文集团合同的新闻。作为一个曾经也在天涯网看过天涯莲蓬鬼话版块,也常在起点中文网看书的群众,正好借机谈一谈版权转让的法定终止权制度。


我们先来看热闹,曾经出过热门作品《鬼吹灯》《将夜》等作品的起点中文网的集团公司,阅文集团,新闻不断。先有首席执行官吴文辉离开,之后又有“阅文集团新合同被指霸道 810万网文写手心态崩了[1]”等新闻爆出。


我翻了翻帖子,发现网友们开始集体讨伐阅文集团的起因是“霸王合同”一事,其中焦点之一是版权(也就是著作权)的约定,根据帖子[2]的图示的“霸王合同”,其中有一条,是“乙方(网文创作者)无条件将所有版权交给阅文,甲方运营版权,无需乙方同意,且不予分配收益。” 以及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说分成问题,维权成本负担问题。


之后5月3日,新闻[3]指出阅文集团新管理团队通过旗下微信公众号发文,对这几天备受争议的“霸王合同”事件进行具体回应,声称网上引起声讨的是阅文2019年9月推出的合同,并非如外界谣传所言的阅文高层换帅后4月28日推出的新合同。


也就是说,网友们反应的霸王条款以及不公平的版权转让条款,大概率是真实存在的。那为什么网文作者不换平台写作呢?主要原因之一是腾讯旗下的文学平台最为出名,如今,各大于文学平台包括:腾讯文学、创世中文、起点中文、云起书院、起点女生、起点读书、潇湘书院等都在腾讯集团控制下。网文作者想要自己的作品传播范围广,那肯定要借助用户数量最多的平台。


平台作为一个公司,追求利益无可厚非,而网文作者在创作初期,平台不可能知道这个作品的实际价值,并且也需要摊平前期大量的推广成本。一般来说,网文作者也不是雇佣作者,一般都是像张牧野(天下霸唱)那样,一时兴起,开始有兴趣,断断续续的开始写作,之后签约[4]


因此,平台运营商(又称“发行商”)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初期洽谈合同时给予对自己有利的条件。而网文作者在作品创作之初,往往不具备和发行平台谈判协商的力量或者地位,极有可能签订类似的不平等的合同。


如果在有多个平台竞争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可能不太会出现,但目前用户数量较多的平台很少,(反垄断问题我们暂不讨论)。那这个问题如何解决?


我觉得靠有关部门约谈是不可能的,有关部门是没有权利干涉民事合同的;靠一些有名的作者振臂一呼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毕竟没有类似国外工会等有约束力的组织,不可能对那么多网文作者们产生实质性影响。


但如果法律赋予作者在若干年后可以终止这个转让合同的法定权利的话,作者在作品价值明朗化之后有再次谈判的权利的话,情况就会不同了。


最近也恰逢《著作权法》修订,全国人大也在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大家也可以去人大的网站发表一些意见,(http://www.npc.gov.cn/flcaw/) 我也提了一点意见,也就是下文要讨论的,建议增加著作权人的法定的终止转让的权利,来应对这个霸道的版权转让。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著作权的转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的第十条,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前四个: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之后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属于财产权。


第十条最后一句,就是指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转让:“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也就是说,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之前列举的那个条款就是一种财产权转让的合同语句。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时间是,自然人作者一生加上死亡后五十年的时间[5]。霸道的著作权转让条款就是指,网文作者一旦创作出来,作品版权都归阅文集团所有。也就是说,如果当年张牧野签了那样的合同,之后鬼吹灯电影电视系列的改编就和他没有半分关系了。


接下来我们来看,什么是转让终止权?


转让终止权也就是设定一个时间限制,在著作权人签订了某个著作权转让合同之后过了一定时间之后,著作权人或其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终止这个转让合同。这个时间可以是法律设定的一个时间,比如20到30年。


也就是说,网文作者签订了上述合同之后,比如25年之后,法律赋予作者有权选择终止这个转让权的合同。这样,作品的版权就又回到了原作者手中,作者可以再次选择新的发行商或者开发商合作。


这个其实并非我原创,中国早有类似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合同法为租赁合同设定了一个最长期限20年,具体是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而在美国著作权法[6]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美国版权法第203条,和304条,(§ 203 · Termination of transfers and licenses granted by the author,§ 304 · Duration of copyright: Subsisting copyrights)中有明确的规定:


§ 203 ·(a) Conditions for Termination.—In the case of any work other than a work made for hire, the exclusive or nonexclusive grant of a transfer or license of copyright or of any right under a copyright, executed by the author on or after January 1, 1978, otherwise than by will, is subject to termination under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大致意思是,作者有权在一段期间后终止版权转让的权利,这个时间大致是转让之日起35年后。

其中203条是调整1978年起进行的转让的终止问题,304条调整的是1978年以前完成的转让的终止[7]。这个主要是源自于1909年美国版权法续展制度(renew)。1909年版权法允许作者及其继承人重新获得之前已经转让的版权作品的所有权。这个期限就是28年[8]。但续展制度有很多问题,之后美国新修订了版权法,废除续展,创设了终止制度。


那为什么要设立这样的终止权制度呢?


这个其实在全国人大对于合同法214条的释义中已经说明了,“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9]


我们来看214条的释义: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   商业租赁中、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的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一些,租金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这也是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目的。


而当初美国国会设定1909年版权法续展权制度的原因在于:“作者以低价将版权全权出售给发行商的状况并不少见,很可能后来证明该作品实属杰作,且超过28年之期依旧留存下来,因为委员会认为续展权应当是属于作者的专有权利”,后来1976年废除了续展权,但增加了类似条款,国会称“这类条款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作品开发前就判断其价值是不可能的,因为决定了作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平等地位。”


我们回到阅文合同事件来看,著作权的转让也是这个问题。作者创作之初,作品是否受欢迎并不清楚,如果平台给利益太多则会亏本,太少则作者无法继续创作,等到作品价值明朗化之后,合同已签署,作者则有苦说不出。


如今,发行商(平台运营商)利用其发行渠道的优势,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拥有巨大的优势地位。而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之初,不具备和发行平台谈判协商的力量或者地位,极有可能低价转让作品给发行商,等之后作品出名或者被证明属于非常出色的作品时,作品早已不在著作权人手中。发行商从而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而无须与著作权人分享。


著作权人本身既想依靠发行商的渠道,又不想被发行商赚取大部分利益,而发行商既想低价长期获得巨大的版权收益,又不想付出太多的成本或者与著作权人分享,完全公平的合同几乎也不可能,这就又到了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的时候,这个时候法律应在双方之中找出一个平衡点,这也是为什么我建议新增这个制度的原因。


这个制度可以缓解双方之间不平衡的力量,一旦作品最后确认质量不佳,双方也不会继续投入成本,一旦发现作品属于杰出作品,则发行商有时间能享受投入成本带来的收益,而作者也有权在一定的时间内把作品拿回手上,再做一次发行商的选择。这样的话,要给予网文作者一定的协商的力量,也比较能找出一个平衡点,实现作品价值最大化。


再说一点闲话,作为一个小说爱好者,我也从曾在天涯上看一时兴起创作的小说,以及现在起点中文网上涌现很多优秀的小说,当初吴文辉所订的“千字2分”的价格,促进了无数小说的诞生。正像薛兆丰所说知识产权制度才是双赢的博弈[10],只有在天才之火上浇上利益之油,才能丰富调动创作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好的作品,从而使传播者有取之不尽的作品向公众传播。


收费制度才能使得今天我们依然可以看到无数小说,而不是只有金庸先生的“飞雪连天射白鹿 笑书神侠倚碧鸳”。对于追求利益的公司来说,追求利益并没有错,而对于作者来说,没有利益,也不会创作出更多作品。法律就是为双方能提供一个边界。


再提醒一下,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大家可以前往人大的网站发表意见。(http://www.npc.gov.cn/flcaw/


注释

[1]https://news.163.com/20/0502/22/FBLI2KI20001899O.html

[2]https://weibo.com/5994003317/J06PNCdze?from=page_1002065994003317_profile&wvr=6&mod=weibotime&type=comment&sudaref=news.163.com&display=0&retcode=6102#_rnd1588577611864

[3] https://news.pedaily.cn/202005/454604.shtml

[4] 具体可以参考《天下霸唱:我是怎么写作鬼吹灯的?》https://www.sohu.com/a/167705341_693248

[5] 《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6] https://www.copyright.gov/

[7] 《音乐版权》(美)莫泽 著,权彦敏,曹毅搏 译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3年04月

[8] 同上一条,P60

[9]http://www.npc.gov.cn/zgrdw/npc/flsyywd/minshang/2000-11/25/content_8375.htm

[10]http://xuezhaofeng.blog.sohu.com/65205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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