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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新规解读|新机制新要求,政企合作开启新篇章


引 言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简称《新机制》)正式对外发布,标志着自2023年2月清理核查以来,国家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简称“政企合作”或“政企合作项目”)有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万商天勤立足于政企合作的规范、稳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出下文几点思考。




新机制投资回报聚焦使用者付费

全部使用特许经营



使用者付费的投资回报模式,是特许经营项目的重要特征,需要真正具备经营性收益的项目才能实现使用者付费全面或大部分覆盖建设及运营成本,这里的使用者付费,需要穿透分析,涵盖由政府统一向使用者收取,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方式,比如很多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形式上是政府方在向特许经营者付费,而实际上是该相关资金全部或大部分来源于使用者支付的费用。



新机制下国央企可以与民营企业合作

参与特许经营新建(改扩建)项目



新机制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为附件,突出了国家对民营企业的高度重视,但民营企业的成长需要经济市场的持续培育,国央企与民营企业的合作,给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时间空间,与此同时,国央企也应抓住市场红利与时俱进,将关注点从重建设到重视运营,补短板、主动选择、积极适应新机制的需求,通过合作,探索找寻双方的契合点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共赢,在新机制下拓展自身市场的深度和宽度。



新机制溯及到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依然要严防新增隐性债务



新机制明确了溯及的时间,有助于稳定参与主体的权责利,也有助于稳定现有项目的持续、稳定推进及市场的信心。值得关注的是,新机制明确禁止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严防各地新增隐性债务,下一步,一些项目可能面临重大边界条件调整,建议及早进行项目的整改。



新机制将合作期限延长至40年

特殊情况还可延长



新机制打破了原规则下常态合作期限30年的限制,将合作期限延长至40年,与使用者付费的投资回报模式及发挥社会资本的长效运营机制更加匹配,有助于增强社会资本稳定运营的信心。



新机制要求发改部门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

并对项目法人变更作出规定



新机制要求地方各级发改部门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核备职责,对于履行完审核备手续后变更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增减、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报原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必要时还应重新开展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审核。对于实践中立项手续变更的难题,新机制给出了明确规定,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前期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应依法办理项目法人的变更手续,为实践中实际的项目法人和登记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难题指出了解决的方向。



新机制支持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要求探索分层供地模式



新机制支持在不改变项目地表原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支持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通过特许经营模式推动原有资产改造与转型,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探索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项目依法依规加快办理前期手续。为实践中综合利于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反而面临困境的项目提供了政策保障,相信下一步相关项目的推进将更加顺畅。



新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

特许经营项目发行REITs



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提出了发行REITs、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新机制再次明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新机制以新建(含改扩建)为主,也兼顾了盘活存量资产,组合拳有助于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新机制鼓励社会资本

通过运营提高投资收益



新机制鼓励特许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收益,并明确因提质增效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未来相信将有更多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带动政企合作项目的稳定持续良性发展,为政企合作项目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兴力量。



结 语


新机制是国家从顶层设计层面对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国家对保持行业长久稳定有序健康发展的决心。新机制新要求,我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至此将开启新的篇章。



附《新机制》全文链接(点击下方文字即可跳转)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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