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法律规定,均不禁止中国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但因法律管辖效力对保险购买地及法律适用有所要求。2016年中国原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明确指出“中国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需亲赴香港投保并签署相关保险合同。如在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则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既不受中国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护”,以及“中国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险适用香港地区法律,与中国内地相比,香港诉讼费用较高,赔偿上限小于100万港币投保人可选择向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处理,大于100万港币的大额保单的赔偿纠纷无法裁决处理。”鉴于香港复杂的诉讼程序1,聘请律师是无可避免的。在香港诉讼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法庭费用、律师费用、大律师费用、法庭存档费用、专家证人费用和影印费等,主要费用为律师费。香港律师按小时收费,资深律师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大约4000-7000港币。
《关于中国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提示“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购买的保单,赔款、保险金给付以港币、美元等外币结算,消费者需自行承担外币汇兑风险。中国内地居民个人到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是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的项目,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此外,如以期交保费方式购买长期寿险保单,也可能存在因外汇支付政策变化导致无法交纳续期保费的风险。”根据中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基本已明确个人结汇、购汇年度总额5万美元仅包括在中国内地保险公司购买开展外汇业务的保险,不包括到香港购买保险,故无论是去香港买保险或香港保险理赔资金,均很难通过中国内地相关外汇规定的正规外汇渠道进行。
(1)偿付能力的监管。目前香港仍在实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2(简称“偿一代”),中国内地已于2016年开始实施《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3(简称“偿二代”)。偿二代相比偿一代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核心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与评估、公司及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细化,管理也更加复杂。香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采用次偿一代监管体系,不能反映香港保险公司真实的风险状况。
(2)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香港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较低,根据香港《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8条、第10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港币1000万元,在中国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3)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香港保险资产管理根据香港《保险业条例》 第41章第25A条规定,除专业再保险公司及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外,所有经营一般业务的香港保险公司须在香港维持一定的资产,数额不少于其香港一般业务净负债的80%及因应该业务而适用的偿付准备金的总和,但并未明确政府部门实质监督管理方式。中国内地保险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4)监管部门。香港保险行业官方监管机构是“保险业监管局”4,其是独立于政府的新保险业监管机构,在成立初期由政府拨款资助营运,现通过向保单持有人征收保费征费及向保险公司、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保险中介人及特定服务的使用者收取费用,以应付日常营运开支。中国内地保险行业监管部门目前暂为于2018年组建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2023年3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将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其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目前正在组建中。
通过互联网查询大多数文章称香港重疾险遵循“无限告知”的原则,强调投保人主动告知义务,即香港保险公司即使不询问,但投保人有责任主动将不利于核保的情况主动告知保险公司。无论体检报告是否提及,投保人在投保时要充分披露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项(包括既往症、过往病史),如果香港保险公司查到有未披露的事实,可能导致保险合约无效。笔者未在香港相关法律规定中查询到明确规定,在此不做评论。中国内地重疾险遵循“有限告知”原则,强调内地保险公司主动询问的义务,即保险公司询问投保人方告知,保险公司未询问则投保人可不告知,且有2年不可抗辩期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即预定利率。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越高,保险产品的保费就越便宜,这个“便宜”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给予客户更多“投资补贴”的基础之上的。香港对预定利率没有限制和要求,所以香港保险大部分为分红险,保证收益一般不超过1%,但预期长期收益可以达到6%以上。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中国内地对保险公司产品定价有非常严格的限制,所以收益较低通常保证收益为3%左右。在此特别提请注意,2017年1月1日香港保险业监管局要求各大保险公司在官网披露分红实现率,香港保险公司具体分红实现情况可在保险公司网站上查询核实。
遗产税在征税范围方面多数国家同时混用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即如被继承人是本国的公民或是居民,则对其境内外全部资产课税;如被继承人不是本国公民或是居民的,仅就其境内的遗产征税。故虽香港无遗产税,但是如被继承人是征收遗产税国家公民,则需要根据该国的法律规定缴纳遗产税。根据2017年中国内地《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107号(财税金融类018号)提案答复的函》,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征税范围复杂、征管程序复杂、征管配套条件要求高,“是否征收遗产和赠与税已逐步成为国家、地区间税收竞争、吸引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部分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出现了取消或弱化该税种的趋势。中国内地将继续跟踪国际上遗产税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研究遗产税有关问题。”笔者初步判断,基于遗产税为国家带来的实际收益、收取难度及部分国家已出现了取消的趋势,中国内地征收遗产税的可能性在减小。
1. 香港保险比较灵活。香港保险具有中国内地保险不具备的灵活性,比如:可以无限更改受保人达到资产无限传承的目的;可以锁定红利,降非保证部分锁定收益,降低风险;可以自由切换币种;可以拆分保单等等。
2. 变更受保人。香港保险支持无限次转换受保人,即在保单生效一段时间后保单的原持有人(通常也是投保人)可以直接变更受保人身份,以实现资产传承效果,降低因被保人身故而导致的财富积累中断风险。
3. 简易信托。相较海外房产、家族信托、公司股权等,香港保险可以极低的成本实现“简易信托”功能,灵活分配财富。即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可根据受益人生前的意愿,按月、按季、按年支付,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受益人“挥霍”自己的理赔款。
4. 保单拆分。可将保险一分为二,无需抵港,可更好地进行财产重新分配。
5. 分红锁定和分红解锁功能。投保人可以根据经济形势锁定分红,该分红保单更接近于固定收益产品,锁定后的分红可以提领、可以积存在保险公司赚取稳定利息,或者交付将来的保费,从而减少投资的风险。
1. 看重投资,并寻求海外资产配置的高净值人士。根据上述香港保险与中国内地保险的差异,笔者认为香港保险有着灵活及较高投资收益的优点,中国内地保险有较强保障性及安全性的优点,香港保险更适合“轻保障重投资的”高净值人士。
2. 将来自己或其子女去国外学习或定居的人。香港保险部分险种有“货币转换权益”,不管将来想要到加拿大,澳洲,英国,美国读书或定居的人,保险公司都可以都可以把保单转换成本地的货币。
3. 资产传承。香港保险支持无限次转换受保人,以确保保单的传承。
注释
1 香港诉讼程序:香港不同于中国内地的大陆法系,适用的是英美法系,即判例法。更注重程序公正,审前程序更加完善及复杂,从诉讼效率而言中国内地一般案件在3-4个月结案,香港比较快结案也会持续8-12个月。
2 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基本照搬始建于2003年欧盟和美国的第一代监管体系,按照保费规模、赔款或准备金的一定比例确定资本要求,不能衡量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资产结构、承保质量。
3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相较于偿一代偿二代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小及风险管理能力,整体监管框架可分为三支柱,一支柱为“资本充足要求”,二支柱为“风险管理要求”,三支柱为“信息披露要求”,分别从定量、定性、市场约束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偿二代监管标准基于防范 “ 两百年一遇 ” (99.5%概率)风险,目前处于全球领先平。
4 保险业监管局:是随着香港《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于2015年12月7日生效而成立机构。保险业监管局于2017年6月26日接替政府部门的保险业监理处、规管保险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起取代香港保险业联会辖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香港保险顾问联会和香港专业保险经纪协会三个自律规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