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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8日,本所合伙人王霁虹律师应邀参加了由中国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主办的环境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此次会议专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所涉及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如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确定,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如何避免公益诉讼权利滥用等展开讨论。参加此次专家研讨会的除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的相关领导和负责《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等官员外,还有来自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自然之友等NGO组织、以及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大学的环境法教授与业内专家等。就公益诉讼的主体,王霁虹律师认为,NGO组织应界定在合法登记且致力于环境保护的NGO组织;检察机关鉴于其特殊的司法检察职能,不宜于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为避免公益诉讼权利的滥用,王霁虹律师提出将环保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设定为环境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程序,其观点得到多数与会人员的高度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