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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面对基金份额转让,我们已经连续讨论了两篇文章:分别从本案是否构成私募基金不得“保本保收益”的矛盾与违反,以及本案的判决的结果实际导致投资人“进可求高额收益,退可守本金和利息”的合理性,在前两篇文章中进行分析和讨论。本文为基金份额转让系列的最后一篇,这一篇我们选择以基金管理人为视角,探讨基金管理人该如何履行其管理职责,方能有效规避基金份额转让时的法律风险;如何操作才能让基金管理人不该背的“锅”不背?
一、案情回顾
本案所涉基金的最终投资标的为高锐视讯公司3.33%的股权,因高锐视讯拟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并入上市公司,为此,铭典投资及其关联方在《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均做出了书面承诺:
《基金份额转让协议》:铭典投资承诺“保证刘必茂受让的合伙份额最终投资于高锐视讯重组上市项目”。
《补充协议》:“丙(子沐创富)、丁(君锐投资)、戊(崔志国)方为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及原协议中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方保证……所持有的高锐视讯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或有风险。”
二、法院观点
1.原因一:法院认为“保证项目上市”构成诱导性陈述
2.原因二: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该如何操作方能规避风险?
(一)LP将财产份额部分转让给合伙企业原有LP。
(二)LP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合伙企业原有LP。
(三)LP将财产份额部分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投资者。
(四)LP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投资者。
(文:苏可、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