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及不断蔓延的形势之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各地进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停工、停业。在临近春节假期结束时,我国多地纷纷发出通知,在2月9日前,除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其他一些企业在家远程办公或者至2月10日开始复工等。2月1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丛亮表示:重要国计民生领域要立即复工复产,重大项目要及时返岗、尽早开工,其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暂不开工,疫情高发地区和非紧迫岗位可适当延期返程。[1]事实上,大批企业因受疫情以及防控措施影响未能如期复工,且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复工,这将导致一部分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如果确因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需要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合同的当事人都应注意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以下我们通过十个问答的形式提示在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Q1: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的权威依据是什么?
A1: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会上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属于不可抗力。[2]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中,记者提问近期不少企业反馈,受此次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法律对于此是否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工委回复: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响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Q2:如何准确判断是否符合援引不可抗力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A2: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条件需要判断是否符合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虽然发生疫情并且出台了较多的管控措施,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均达到不能履行而要解除的程度,只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才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确实满足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条件需要判断是否符合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第一,主观要件,当事人无法预见和不可能预见的。 第二,客观要件,即在现有条件下,当事人所具备的物质力量和技术力量对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第三,在结果上,事件的发生必然导致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履行以及延迟履行,或者是标的物部分或全部毁损。如不构成履行合同的障碍,就不能把它当成不可抗力看待。 因此,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须以上述三个要件作为衡量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是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缺少其中的要件,就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 Q3:解除合同有无期限要求? A3:解除合同有期限要求。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Q4: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并且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期限怎么确定? A4:实践中普遍遵循:解除权应当是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但在实践中普遍遵循的是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参考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而解除权与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因此参照这一规定比较合理。 事实上,一年的期限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解除权,可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Q5:是否只有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才享有合同解决权? A5: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任何一方均具有合同解除权。 结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来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援引不可抗力解除情况下,因不可抗力事件对当事人双方皆不具备归责性,双方都可解除合同。 Q6:解除合同如何通知对方? A6:一般情况下,建议通过发书面函件的方式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过发送正式的解约函等函件,能够将解约的事实和理由等明确指出,相对比较完整,并可以作为证据留存,相对于口头传达或电话等方式,更为严谨。 Q7:解约函需要注意哪几个方面? A7:解约函很有可能在日后双方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解约函内容的细节和发送过程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函件中一定要明确指出行使合同解除权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确合理期限以及载明宽限期,此外,最好再附上发生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 在函件签字、盖章的方面,最好要区分正、副本,并将正、副本放置在一起加盖骑缝章。 将发出的函件要留存发送给对方的函件的复印件并存档。 发函送达的时候,最好通过EMS方式送达,以避免日后的争议,如有机会公证送达的更佳。 留存邮寄的底单,对于邮寄的内容要在快递单相应的位置写清楚。 有些合同对于解除还需要办理相应的批准、登记手续,需注意办理。 Q8:合同相对方一般在收到解约通知之后,可能对解约的通知有异议,那么提出异议的时间是多久? A8: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异议时间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之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被解约方收到解约函时,应查看合同对于合同解除期限的规定,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若合同未规定解除合同的异议期限,应在法律规定的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 Q9:在异议期限内是否一定要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 A9:并非一定要通过起诉方式提出,可以通过律师函、回函等方式提出异议,但需注意,若始终无法就合同解除问题达成一致,应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或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条规定明确了非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方式一般是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之诉。从而引申出: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正确地理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六条来厘清我们的思路。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六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过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而不是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因此,如果一方想解除合同,先要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权的条件,即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是否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不符合,即便发了通知,对方虽然没通过起诉的方式提异议,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仍不能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和诉求。 Q10:合同解除的效力如何? A10:《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因此,对于未履行的合同,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而定。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还是服务合同,不同性质的合同的处理方式不同: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同时,对于是否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我们预测的大家针对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在情况下,如何妥善行使好合同解除权的相关问题与给出的解答,请大家参考!特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还应尽到尽量避免损失扩大、积极补救、告知等义务。另,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影响到合同次要义务的履行,则不能以不可抗力的名义滥用合同解除权。如有其他问题,仍然可以通过留言的方式进行提问。 注释: [1]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https://m.weibo.cn/2286908003/4470729439907033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法制日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3OTEyNg==&mid=2649941531&idx=3&sn=9835a33699afbea3137786a418316c70&chksm=88a01c22bfd79534285b898a6657b9815d35011420cfd952ffacb53a2aee65cd6ec073bcfc23&mpshare=1&scene=1&srcid=0210O3htvarYdzKkQ5XGUlPz&sharer_sharetime=1581402520905&sharer_shareid=95c34cc239248a6dcbc3864bd1dda7ee#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