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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V&T 原创|战“疫”之下,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复工攻坚战?

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很多地方出台了严格的限制人员进出措施,有的地方还对企业的复工复产采取了报备制度或设置了前置审批条件,该等举措已对用人单位正常复工造成影响。同时,为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新政策法规也开始从国家层面或地方层面颁布施行。笔者认为,有必要就现阶段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复工攻坚战提供合理化建议,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疫情导致复工延迟,用人单位该如何降低损失?


受到疫情影响,各地政府陆续下发再次延迟复工的通知。因延迟复工,企业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可能会因延迟复工导致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为降低企业损失,笔者认为,企业除可积极采取居家办公方式恢复生产经营,也可依据现有政策与员工(以下或称“劳动者”)协调疫情期间工时工资,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还可积极争取政府稳岗补贴。


前述建议的相关依据及具体建议如下:


1、协调疫情期间工时工资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的方式确定疫情期间的工时及薪酬等,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顺利渡过暂时的难关,也可保障员工的基本收入维持正常生活开支。


2、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


企业除可以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的规定,以协调疫情期间工时工资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申请国家的政策补助,从而降低运营成本。


早在2018年11月16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18〕39号意见》”),该意见为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加大了稳岗支持的力度,规定了两项企业稳岗返还措施:一是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稳岗返还(以下简称“普通企业稳岗返还”);二是2019年度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或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实施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2019年3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9〕23号通知》”)对《国发〔2018〕39号意见》规定的企业稳岗返还适用的基本条件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另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解读》(以下简称“《稳岗返还政策解读》”)的规定,针对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是一种特惠支持,仅在2019年度实施,但普通企业稳岗返还是针对所有参保企业的普惠支持,长期实施。


因此,疫情当下满足普通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可以申领企业稳岗返还这一政策补贴,用以弥补因疫情影响复工延迟或停产停工带来的部分经济损失。


二、员工未按照复工通知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通知》的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为无过错性辞退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则为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对于未能按照复工通知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员工要严格区分具体情形,选择妥当的处理方式,即使企业确实需要缩减产能及时止损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尝试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慎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若企业以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强行开除因以上规定所述之情形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很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而将面临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三、员工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员工的治疗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担负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另外,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等,用人单位则无须为已经确诊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员工支付其就诊期间的医疗费用。


四、员工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接受治疗或隔离等防控措施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王某系长沙某企业员工,春节期间独自驾车从武汉返回长沙后,自感不适及乏力。随后几天刻意隐瞒从武汉回来的经历,去居住地卫生所、人民医院就诊。其行为造成多人被隔离观察,社会危害性极大。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对王某(已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收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疫情之下,积极配合检疫、治疗是每个公民、劳动者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本次疫情下,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若企业员工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疫情面前,防治工作是第一要务,与此同时,恢复生产、发展经济也是重中之重。各地政府虽然陆续颁布了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除用人单位积极遵守外,劳动者也应当做好疫情防护,并积极协助企业恢复生产,与企业合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复工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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