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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V&T 原创|新冠肺炎时期工资究竟怎么确定?

2020年元月以来,新冠肺炎肆虐祖国大地,今日本应是企业复工的日子,然出于安全起见,部分地区、企业仍未能如期复工。当下的用工问题显得尤为尖锐。笔者近期也被身边一些朋友、客户咨询到类似的问题,特别关注了与此有关的热点话题、新规政策等,以便能够顺利向朋友解答。借此书以小文,目的有二,一是对知识点的自我梳理,二是希望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

Q1: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工资如何确定?


A1: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该职工日或小时工资收入的200%支付休息日工资。


理由/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的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可见国办已明确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的3天假期为休息日,不然也不会存在“补休”的说法。


人力资源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六)条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再一次明确延长假期期间为休息日,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全国各地区可据此,同时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对广东地区而言(尚未了解其他地区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广东省人社厅更是充分展示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直接在官网中具体回复公众:“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Q2: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如何确定?


A2:


1、停工期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三十日),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停工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停工期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各地迥异,广东地区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举个例子:对绝大多数用工情况而言,一般2月3日至9日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那么2月3日至7日为工作日,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2月8日、9日本身就是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


理由/依据( 这里只论述第1种情形,第2、3种情形放到下述第三个问题中论述 )


通过两个问题进行说明:


为什么是停工期,不是休息日?


关于这个问题,各地有着不一样的理解。笔者更赞成是停工期而非休息日,借此再梳理一下。首先,国务院《全国年假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人社部《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都没有将“延迟复工期间”纳入节假日或休息日的范畴,国办也未发文再次延长假期,所以要把延迟复工期认定为休息日暂无法律法规政策的依据。


其次,《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而广东地《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决定延迟复工,所依据的恰恰是《传染病防治法》关于停工的规定,并且广东省人社厅也已明确“2月3日至2月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


为什么2月3日至7日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当然不可归责于劳动者。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与广东省一致)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月8日、9日两天本身就是休息日,不计工资。


Q3:2月10日规定复工日期以后工资如何确定?


A3:


1、顺利复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确定;


2、因未满足复工条件等原因导致继续停工,参照上述第二问题的第2、3种情形确定。


理由/依据:


如上所述,疫情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同样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与广东省一致)的规定,以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可以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规定应该新约定什么样的标准。关于此,可在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找到答案,规定认为“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Q4: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工资如何确定?


A4: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确有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


理由/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是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订立的,故亦可通过再协商的方式进行调整。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停工停产所背负的用工压力不言而喻,国家政策层面鼓励提倡减轻企业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重要的事情再次强调,企业没有权利单方面调整,要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


碍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从时间段的维度对几个突出问题进行说明。除此以外,仍有非常多有趣的问题值得探讨,比如复工后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怎么办、停工期间怎么起算等等。希望有机会再分享一二心得。


最后,感谢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彭刚律师不吝赐教。


望天赐平安,众企业与职工能够共克时艰。


2020年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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