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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V&T 原创|浅析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普法警示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角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31个省市区均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疫情防控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是每一位公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为了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配合疫情防控措施,下面选取部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案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广而告之。提醒广大社区居民特殊时期自觉自律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不触底线。


相关案例:


案例一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于春节前返回西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新闻来源:西宁晚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7324340239461413&wfr=spider&for=pc


案例二


1月21日,江某某驾车到湖北省武汉市一商场购买摄影器材。1月26日,江某某出现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并前往卫生院就诊,返回家中后,江某某连续多次与不特定人员在多个场所聚餐、参与赌博、利用车辆载客。2月2日,江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江某某明知自己出入过重点疫区,且出现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却故意隐瞒,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和金寨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命令,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仍然擅自与不特定的人员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江某某已被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774998


案例三


云南省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郦某某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郦某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郦某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强制措施。

新闻来源:云南网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7577249563027166&wfr=spider&for=pc


案例四


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等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新闻来源:长春新闻网

http://www.changchunews.com/content/2020-02/04/content_4770225.html


案例五


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徐州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现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新闻来源:人民网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57487789264644521&wfr=spider&for=pc


法律适用及释明:


上述案例均是因违反了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以及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人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结合本次疫情,上述案例系指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心有所畏,行有所止。特殊时期,更需要全体公民都知法、守法,自觉配合防控工作,这不仅是对自己、对家人负责,更是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愿众志成城,科学防控,齐心协力,共抗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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