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发于LexisNexis律商联讯《中国法律透视》
引 言
数据要素作为土地、资本、劳动力及技术外的新生产要素,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能。在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现实需求下,确立数据产权、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成为鼓励规范数据要素发展的基础工程。
方针政策引导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确立。2020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完善数据权属界定;党的十九大期间,提出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
在数据要素发展需要及方针引导背景下,各部门纷纷试点挖掘数据要素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路径。近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研究数据产权规则设计,2022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导专家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推进地方试点工作。经地方申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8个省市成为试点地方。
2023年5月3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商务局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3年6月19日起试行。日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委网信办等11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试点工作的推进,正式确立了数据要素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体系,开拓数据产权保护新场域。
纵观现有登记管理办法,受到知识产权登记保护的对象系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换言之,落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数据限定在经过算法加工、具有创造性的数据,北京地方管理办法中特别要求此类数据未经公开。
在登记主体的认定上,地方管理办法间也存在细微的差别。北京市管理办法认定登记主体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主体,包括进行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浙江省管理办法则要求,“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申请的应当是依法依规处理数据的单位或个人”。在登记主体范围上,北京市管理办法要求某种程度上宽泛于浙江,由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经过系统加工处理的数据集合,因而认定合法处理数据的主体具有申请资质符合一般逻辑规则,但在数据处理者之外,合法持有者是否具有申请主体资格目前看来不同地方存在管理差异。此处的差异,意味着数据知识产权申请权益是否可以合法转让。从两地变更备案要求来看,数据知识产权权益允许依法转移,申请登记主体范围包括合法持有者更为恰当。对于合作处理数据的,要求共同提出申请,接受委托处理数据的,依据协议约定决定申请主体。
1. 数据存证或公证
在申请数据登记前,需提前进行数据公证或利用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存证,确保数据可信赖、可追溯。在进行登记申请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供存证公证情况证明文件。
2. 提出申请
经过数据存证公证前置性操作后,可依规提起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并递交证明文件。从各地办法来看,目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采用网上办理形式,通过登记平台递交电子文件。申请表内容相对统一,包括登记对象名称、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结构规模、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公证情况、样例数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 形式审查
登记机构接受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即仅对递交材料是否完备,主体身份是否合法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材料存在瑕疵的,要求做出补正。对不符合办法使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申请主体规定、未进行数据存证或公证、数据权属存在争议、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情形的,不予登记。
4. 审查公示
通过形式审查后,登记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登记前公示,公示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算法规则简要说明等信息。
5. 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暂缓登记并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登记机构转送异议人,登记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进行反馈。在此,对于异议认定的处理,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要求,相关制度衔接仍有待补充说明。
对于数据权属争议问题,浙江管理办法中要求异议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数据权属实务界定尚存困境的情形下,如何妥善解决可能存在的矛盾争议,或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重难点问题。
6. 发证公告与撤回
对经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登记机构予以办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电子证书并在平台上公告。
在申请过程及登记公告后,申请人均可主动撤回申请;登记公告后,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撤销;登记平台发现应予撤销情形的,也可进行撤销登记。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程简图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持有数据并依法行权的凭证,权利人可将其用于数据交易、质押、许可使用等。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处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变更登记或备案。数据申请人主体情况、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或其他情形变更的,亦需提起变更登记。
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到期前规定期限内应进行续展登记,每次续展登记有效期限均为三年。
在数据知识产权确立之前,司法实务中判定数据侵权行为时,倾向于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进行具体裁判认定时,往往回避数据权益问题,而将被诉行为侵犯原告商业模式与竞争优势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置。例如,安徽某科技公司通过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并从中牟利,法院认定被告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又如浙江某网络科技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外挂技术将其开发运营的软件部分功能模块嵌套于微信产品中运行,擅自获取、使用涉案数据,诉讼判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确立后,未来针对数据保护将进一步落入知识产权领域范畴。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将明确登记主体数据权利,保障权利人加工使用、获取数据收益的权益。针对类似案件,未来将可能从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视角出发进行司法规制。上述某软件公司诉安徽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某软件公司开发“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在收集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通过特定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形成衍生数据。被告安徽某科技公司抗辩该公司数据来源不合法,不享有数据权利。类似数据权益属性的界定,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将得到有效的解决。但在实际司法适用中,由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尚处于部门管理规范阶段,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因而具体裁判适用将仍有待立法确认。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与试点工作是数据产权制度建立的重要举措,通过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将确立数据知识产权权益属性,对于经过算法加工具有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将落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在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上,便于数据交易流转,进一步激活数据要素市场,为数据交易提供制度保障。
现有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出台试行中,应当有机协调现有法律法规与管理要求间的衔接与融通,在既有规范体系基础上深化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明确规范细节。在部门规范先行的同时,稳步推进立法革新,使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在法律层面得到确立与认可,推动实务司法运用,消弭规范间断层。另一方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以数据处理者为保护主体,以经过算法处理的数据集合作为保护对象,数据保护范围具有限定性。为全面规范数据确权,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之外,仍需开拓数据产权制度,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与流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