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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开展2023年重点工业
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重点工业产品如危险化学品、车载常压罐体、电线电缆、水泥、化肥、消防产品、成品油、防爆电气、农用地膜、建筑防水卷材、“一老一小”用品、涉疫产品和日用消费品,涉及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民生保障的重要防线。根据不同地区产业发展状况、质量安全形势、监管资源和技术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也不断在进行动态调整。
2023年6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3〕53号),涉及危险化学品(溶解乙炔、工业过氧化氢、六氟化硫、丙烯酸、环氧乙烷、液氯)、水泥、电线电缆、化肥、消防产品、成品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头盔、老年用品、家用电器及燃气具、食品用纸包装和容器等制品等18类重点工业产品。
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完善“隐患排查—风险整治—规范发展”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具体为查处一批不合格产品,清理一批问题突出企业,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例,移送一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帮扶一批质量管理薄弱企业,提出一批需要完善的产品标准清单,并明确在2023年8月底前完成隐患排查工作;2023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专项工作。
重点工业品监管的上位法依据和法律责任
重点工业品监管的上位法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四十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零八号)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三号)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1.《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
12.《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3年版 国市监质监发〔2023〕5号 )
1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14.《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
15.《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16.《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
2023年《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重点任务是:
1. 生产领域:排查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未检验出厂或出厂检验记录不全的情况;
2. 生产过程:排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问题;
3. 流通领域:排查销售无证产品、产品一致性不符、质量低劣、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等问题。
围绕上述重点任务,简述法律责任如下:
1. 关于无证生产、超范围生产、出厂检验记录不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 关于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关于销售无证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偷工减料、掺杂掺假
《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应严格落实重点工业品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1. 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责任。
2. 流通领域、网络销售和农村市场以及2年内2次及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要特别注意进行自查。
3. 通知指出,对排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要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违法企业,发证单位要依法撤销其相关证书。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组织公布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
重点工业品监管的合规建议
1. 以危险化学品领域等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为例
(1)企业应重点从关键原材料、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否到位,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查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情况进行自查。
(2)企业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环节中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经营许可、处置许可;对购买、运输剧毒化学品、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许可;对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自查。
2. 以重点工业品销售企业为例
销售企业应重点从检查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账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销售来源是否明确、是否有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进行自查。
企业应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和留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制度机制。从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环节,从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和培训等出发,进行各项公示和质量安全总监述职制度。
生产企业应重点检查出厂产品是否全部获证并加施CCC标志,产品标识标注信息与CCC证书内容是否一致;
销售企业应重点检查销售产品的CCC证书是否有效;依法查处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目录,有无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以及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
对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特别重视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或者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失效时,应当提出停止相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经确认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召回。
企业应重视应急处置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建立突发质量事件风险评估分级方法和安全隐患分类方法。
企业应建立突发质量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内外部应急联系方式;明确信息报告的要求和流程,并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告;掌握最不利情况下可能受影响的目标和单位、人群分布及其通讯方式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尽快将真实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处理。